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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或构成犯罪
时间:2020-09-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0年7月2日,张某在招商银行柜台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用于平时消费。至2012年12月2日,张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达1.2万余元。同年12月,招商银行通过家访、信函、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张某催收透支款,但张某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随后,银行向警方报案。接到警方传唤后,张某才知道透支信用卡拒不还款的严重性,遂立即偿还所欠透支款本息共计2.5万元。张某本以为偿还透支款本息后就没事了,没想到法院的传票随之而来。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解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第三款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由此可见,透支1万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前提是: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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