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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南宁铁检院一案例入选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喜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汇编(第11期)》,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违法修建鱼塘危害铁路运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第十一期全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初,广西某铁路单位检查发现:玉铁铁路闸口镇站至伞塘站区间K133+460-580左侧有一处村民私挖的鱼塘,长约120米、宽约50米,鱼塘面积约6000平方米,距离铁路护栏约2.5米,高于线路约2米,未报经铁路部门同意而擅自修建,改变该处铁路沿线原有地形面貌和既有排水走向,导致铁路侧沟排水量徒增,存在边坡溜塌、积水倒灌的重大地质灾害风险,严重危及铁路行车和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南宁铁检院接到铁路部门报告该隐患线索后,于2022年9月22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铁路部门共同前往隐患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同年10月18日组织召开行政公益诉讼磋商会议,就案件基本情况、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事实、受到侵害的后果、履职责任主体认定、整改方案措施等进行深入磋商,会议最终形成统一磋商意见。


被监督行政机关积极落实磋商意见,联合铁路部门做好玉铁铁路闸口镇站至伞塘站区间K133+460~580段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经过2个多月施工整治,南宁铁检院于2022年12月30日会同被监督行政机关、铁路部门以及当地村委会对隐患整治情况进行验收。经实地检查,现场通过修建挡墙并做好排水设施,采用浇筑混凝土的方式,加高加固与玉铁线路相邻的塘基,起到有效防止鱼塘边坡溜塌和积水倒灌的作用,确认整改后的塘基防护设施达到铁路安全标准,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隐患已彻底消除。【原文详情】


玉铁铁路是玉林市至北海市铁山港的铁路枢纽线路,日均通行货运列车12对,是广西首条实现铁路与港口电气化直通的组合线路,国家Ⅰ级电气化铁路,同时也是国家铁路网“八纵”主干道之一的大湛通道洛湛铁路广西段的延伸,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南宁铁检院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聚焦铁路安全维稳目标任务,针对玉铁铁路沿线违法修建鱼塘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公益受损实际,促推地方政府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和消除涉铁安全事故风险,切实以公益诉讼检察力量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原文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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